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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学院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22阅读次数:4269次

合肥经济学院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党〔 20201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我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 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 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 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 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 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 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 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 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我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向所属我校学生社团管理会提出申请;学生社团管理会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宣布成立之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 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 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 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

四) 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 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 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 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 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 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 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 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 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 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 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 成长。

第十五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 动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 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 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 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我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 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 师在绩效工作、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 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 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四) 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并承担相应义务;

五) 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问题。

社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 定期进行注册;

二) 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十八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二) 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应到会 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通 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报学生社团管理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 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蛆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 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或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 组织带领社团开展活动不当,引起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的,应当由学生社团负责部门提出,经党委 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报请校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 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 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 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必须自觉接受学生社团管理部 门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 体育等方面的活动;倡导学生社团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 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和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内人员开展活动的,由校团委批准;邀请校外人士或者与校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的,由校团委初审后,报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凡跨校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或与境外机构、 企业联合开展活动,或邀请境外人员、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 活动,经校团委初审、校党委审查后,提前30 个工作日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团省委备案。涉外活动并报省外事办备案。

对已经获得审批的人文社科类活动,学生社团管理会要认 真组织,指派专人履行现场管理责任,并对活动的秩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 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 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 须报请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刊载、发布违反法律法规、 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生社团管理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刊物和网站作出停止、整改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管理会应当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二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变更、整顿、解散和注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学生社团管理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学生社团管理会核准;学生社团的变更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管理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 不接受本办法规定、我校学生社团管理会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六) 年审评定不合格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管理会有权将其解散:

(—)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二) 有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 社团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整顿的情形,经学生社团管理会质询后仍无故拖沓的;

五) 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 社团成员人数达不到20人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社团管理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领导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立德树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 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 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学生社团管理会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 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依据

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批准;

四)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价;

五)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经济学院校团委制定,由社团管理会负责解释,适用于合肥经济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