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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教育材料(2010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0.10.11阅读次数:1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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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征集办理制度(试行)
☆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试行)
☆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代表调研制度(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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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不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进一步发展学校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是通过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任期制、开展经常性代表活动等形式,使党代表经常性地参与到党委的中心工作中来,充分发挥党代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校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校党代会和产生的委员会是学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四条  校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当届党代会的届期相同。党代会代表在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继续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会年会制
第五条 学校党代会实行年会制度。党代会年会原则上在每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年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
第六条 党代会年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审议下一年度学校党政工作要点;
(三)民主测评和评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
(四)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审议提案提议工作报告;
(六)审议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代会年会决定重要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进行表决。表决应根据不同内容,采取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党代会年会作出的决议,由校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师生代表等列席学校党代会年会。
第三章  党代表任期制
第十条 校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按照党委制定的代表条件和确定的名额,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产生。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确保党代表的先进性。
第十一条 校党代表履行的义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本单位的党员和群众,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行使代表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不得以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十二条 校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 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 在校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 了解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本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 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向校党代会或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根据议题,应邀列席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
(六) 对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
(七) 根据需要,参加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
(八) 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或学校党的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并受其委托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停止代表资格:
(一)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三分之一以上的党员联名提出,或校党委、校纪委提出,认为该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条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三)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代表的组织关系迁出本校;
(五)代表死亡;
(六)本人要求辞去代表资格,经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表决通过;
(七)其他需要终止或停止代表资格的情形。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或停止,由原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报告,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十四条  党代表的增补。根据工作需要或代表缺额情况,原选举单位应及时增选或补选代表。党代表的增选或缺额补选,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四章  党代表开展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党代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有:党代表提案提议征集办理制度、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党代表调研制度、党代表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制度、党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重大决定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等。
第十六条  党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开展工作。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设立若干代表小组。党代会期间的活动,由大会主席团安排。年度会议期间的活动,由党委安排。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校党代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
第十七条  在党代会和年会召开期间,5名以上(含5名)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申请撤回提案。
第十八条  在校党代会和年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应邀列席相关会议以及书面、网络等形式,对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师生员工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代表提案、提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学校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全校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六)其他应在校党代表大会和年会上提出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条 凡是通过立案的提案和代表的提议,由安徽农业大学党代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对于重大或难以办理的,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在下一次大会上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成立中共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员校领导、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负责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下设代表联络组、代表提案工作组、宣传组和监督组。
代表联络组:组长由组织部部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代表的联络、代表活动计划的制定、代表活动的组织安排等工作。
代表提案工作组:组长由校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职责:负责收集代表的提案、意见、建议和反馈处理意见等工作。
宣传组:组长由宣传部部长担任,负责党代会常任制工作和代表大会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监督组:组长由纪委副书记担任。主要职责:负责代表的来信来访,组织代表开展监督活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在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党代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与党代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推行党务公开,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活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要自觉接受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要认真监督所在单位的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并有权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党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向党员和师生员工通报,接受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为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保障。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
征集办理制度(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参与决策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在党代会和年会期间就党的建设、全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代表提议,是指代表在闭会期间就上述事项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二、代表的提案由5名以上党代表联名提出,提议可以由党代表个人提出,也可由党代表联名提出。
    三、提案、提议包括下列内容,予以立案:
(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学校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全校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六)其他应在校党代表大会和年会上提出解决的问题。
四、党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列入大会议程,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会后由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审查不予立案,或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同意的代表提案视同提议办理。
    五、承办党代表提案、提议按照“交办、办理、督办、答复、回访、总结”等六个步骤进行。
    (一)交办。对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分管领导会议集中交办。对闭会期间提出的提议,一般采取函件形式交办。
(二)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提议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校党代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对应由本单位承办的提案、提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确定承办方案。
(三)督办。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工作的督办,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走访承办单位、听取汇报、公布进度等方法进行催促、督办,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向代表进行答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提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提案、提议,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对联名提出的提案、提议答复,应同时答复每位党代表。
    (五)回访。承办单位办复后,要跟踪走访党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党代表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填写《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交党代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提案工作组。
    (六)总结。承办单位办复结果要及时向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提案工作组报送。
    六、提案、提议的办理工作要力求实效、注重解决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七、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提议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六个月办结的,应及时与代表本人联系,说明办理情况。凡是超过一年未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交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提案工作组。
   八、提案、提议办复后,应把答复文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它有关材料交代表提案工作组,集中立卷,归档保管。代表提案工作组要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核对工作,发现漏办、转错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九、切实加强对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对丢失、积压提案、提议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打击报复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每年党代表大会年会期间,党委对上一年度优秀提议进行表彰,并对办理提案、提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奖励。

 


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代表素质,增强党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党代表大会、全委会等重大会议精神;党的民主集中制等基本知识;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规章;反腐倡廉教育,师德师风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教育等。同时,针对党代表的不同岗位特点,强化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培训,全面提高党代表的综合素质。
二、学习培训的方式
党代表的学习培训纳入全校党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各年度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结合学校党员、干部培训来组织开展,主要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形式。同时,积极提倡个人自学,个人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研究探索,积极撰写论文和心得体会,提高理论水平和综合能力。
三、学习培训的时间
党代表在任期内每年至少接受1次集中培训,每次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
四、几点要求:
1、在学习培训期间,党代表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党代表的学习培训的考勤工作。
2、在学习培训过程中,党代表要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写出心得体会,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培训结束后对党代表的心得体会进行收集整理并存档备案。
3、党代表在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对党代表评议测评及评选优秀代表的依据之一。
4、党代表学习培训由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各代表团也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团代表进行学习培训。

 

 

 


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代表调研制度(试行)

为确保党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党代表在党内决策、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农业大学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农业大学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代表调研活动是党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党组织对党代表调研活动要积极地给予配合支持。
二、党代表调研应围绕学校党的建设,学校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方面的内容开展;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校党代会或校党委委托的工作进行调研。
三、党代表调研应根据调研的内容和目的确定其形式。可由校党委统一组织,也可以代表团为单位开展,也可以个人分散或联名形式进行。党代表调研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四、党代表在调研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党代表在调研时,应坚持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确保调研的真实性,同时党代表应依法办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调研时涉及到党代表个人或亲属的问题时,党代表应当回避。
六、调研结束后,党代表应当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或形成提案、提议,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并及时将调研报告或形成提案、提议报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内涵是什么

党代会常任制度是代议制民主的具体形式之一,它是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出并创立的。八大时,我们党已认识到不及时召开党代会的弊端,而且有意识地要克服党代会不能经常召开的缺陷,于是在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党代会“常任代表制度”问题。他说:“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设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党代会的常任制问题。他说,要“把党内民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这一重大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创新不仅解决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完备性问题,而且为党代会的年会制提供了根本的组织保障。邓小平对这个问题着重指明了以下几点:首先,他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评价为提高党内民主生活水平的“一项根本改革”;其次,他认为,这项改革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第三,他认为,实行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之前,可以随时召集。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第四,他指出,由于代表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最后,他认为,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随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做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决定并写入党章。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956年 11月,中央作出《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召开的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问题的规定》,1957年10月,中央又做出了《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改选、补选问题的规定》。当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一级党代会(除西藏外)和1500个左右的县(自治县、市)从这届起都实行了党代会常任制。
党代会常任制度被提出,并进行了实践。从理论角度看,党代会常任制的制度设计是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的一个结合,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倡行的年会制的一个科学发展。但是,后来由于党内民主日益遭到破坏,不仅这种会议没有继续召开,连定期召开党代会进行换届选举也难以保证了。到了1969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召开的党的九大,通过带有浓厚“左”的色彩的“新”党章,不仅取消了党代会常任制,而且规定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此后,党的十大、十一大都维持了九大的规定,没有再回到八大的规定上来。但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并没有就此搁浅。党的十二大召开前夕,在党内,对于要不要在新修改的党章中恢复党代会常任制的问题,曾提出不同的看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党代会常任制没有被恢复。在党的十三大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的课题以后,如何进一步健全党代会制度问题就被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了。1988年12月,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县级)、绍兴市(地级)先后开始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此后,黑龙江省林甸县、肇东市,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洪洞县、晋中市榆次区、和顺县,浙江省永嘉县、瑞安市,河北省辛集市,湖南省衡山县的试点工作也相继展开。进入新世纪以后,理论界对党代会常任制的研究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鲜明地指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重申了这一科学论断,这无疑为探讨党代会常任制问题开拓了新的理论空间。此后理论界对党代会常任制的研究掀起了一个热潮,同时,许多地方积极拓宽各个领域来认真实践党代会常任制度,不断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进行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准备。探寻当前我国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真正内涵,就是要让试点过程真正成为暴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积累经验,修正错误,寻求更好的方案、方法,不断规范完善,规避政治风险,努力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要求。

 

什么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就是党代表资格和职权在任期内一直有效,并且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是十七大关于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的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是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等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近二十年试点经验的总结和肯定。其目的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改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五年开次会,会期三五天,散会靠一边”的状况,发挥党代表在任期内的经常性作用,从而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作用和民主监督作用。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只是一个开始,它必将促使发挥党代表作用的相关制度的探索研究和陆续出台,以保证党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党员履行职责,表达党员们的愿望和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十七大报告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护。这种保护,将带来一场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和创新浪潮

 


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程艺就高校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教育报》记者专访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安徽省教育厅厅长程艺,就高校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国教育报》记者俞路石的提问。文章刊发在4月14日《中国教育报》第二版头条。全文如下:
  安徽省试点省属高校党代会常任制
  日前,安徽理工大学召开了第五次党代会2010年年会,标志着安徽省属高校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安徽省教育厅厅长程艺,就高校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进一步推进高校党内民主
  记者:安徽省高校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程艺: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建立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和办法,做好代表联络工作,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也提出,“要逐步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高校党委应向党代表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这些要求为我们开展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自2006年以来,安徽省先后制定了《安徽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为安徽省高校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6所高校开展试点工作
  记者:高校党代会年会有哪些职权和任务?
  程艺: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高校党内民主的基本制度,党代表是高校党的代表大会的主体。为进一步推进高校党内民主,探索高校党建工作新机制,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决定,经省委教育工委研究,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安徽中医学院、阜阳师范学院等6所高校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
  根据安徽省委教育工委2010年1月20日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党代会年会的职权和任务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下一年度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民主测评和评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审议提案提议工作报告;审议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等职权和任务。
  记者: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以后,如何更好地发挥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作用?
  程艺: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以后,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主要包括: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学校党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议题,应邀列席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相关会议;对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根据需要,可以参加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的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并受其委托做好有关工作。
  记者:开展试行党代会常任制,高校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在制度设计上将有哪些创新?
   程艺:学校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日常工作。成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组,设在党委办公室。提案提议组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的征集、处理工作,向大会报告提案提议工作情况。成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审查,代表资格的终止或停止处理;代表增选或补选;代表信息库建立与维护;代表联系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
  争取明年全省公办高校全面实施
  记者:在具体操作上,安徽省高校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有什么具体目标?
  程艺: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我们选择试点的6所院校都具有党建工作基础扎实、组织部门力量强、学校发展势头好的特点。目前,安徽理工大学已经成功召开了党代会2010年年会,安徽中医学院的2010年年会正在召开,其他4所院校的年会也将陆续召开。“一年试点、两年推行”。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争取2011年全省公办高校全面实施。
   记者: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在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方面做了富有建设性的实践探索。您认为在今后的试点工作中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呢?
  程艺:作为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我们要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大胆试验,在措施上有新突破,在规范中提高。下一步,我们还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让学校广大党员、党代表充分认识试点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意义。要以提高代表素质为基础,提高代表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尤其是注重发挥代表团的作用,对代表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以发挥代表作用为重点,努力探索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以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根本,处理好党的代表大会与党委会(常委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中国教育报》记者 俞路石)

 


如何认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对此都有论述,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继续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这表明,我们党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正确认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从现有党的文件的主要精神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主要观点来理解,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每次党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行使党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此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选举;党代表大会同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类似,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也同人大代表类似。一般来说,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应包含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两个层面的内容。党代表大会年会制,是指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履行其作为同级党组织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指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期间,代表资格始终有效(被罢免、撤换者除外),始终可以以代表身份从事党内制度规定的相关活动。
    为什么要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呢?这是因为,按照党章规定,党代表大会在各级党组织中享有最高权力,但目前5年召开一次的党代表大会实际上难以很好地行使权力,决策权和监督权分别由全委会和纪委代替执行;由于全委会也要闭会,决策权最终只能落到常委会身上。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能够有效解决因两届党代表大会相隔时间太长而带来的监督不足、代表的主体意识降低等一系列问题,使党代表大会能享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目的是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改变党代表大会代表“五年开次会,会期三五天,散会靠一边”的状况,发挥代表在任期内的经常性作用,保证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党员履行职责,表达党员的意愿和需求。
    应该说,对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我们党早就有过探索。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设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同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这一探索没有继续下去。
    随着党的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我们党逐步开展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这些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不少经验。从试点实践来看,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发扬党内民主、从制度上充分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是理顺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三者之间关系,保障权力行使者更好地向党员负责的有效措施;是保证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号召力的有效手段。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使其成为管全局、管长远、管根本的制度安排,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因此,应进一步扩大在县(市、区)进行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办法、总结经验。  (周金堂)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