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室

规章制度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督导工作制度 (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0.08.17阅读次数:1121次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推行督导制,是学院强化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使教学检查与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督导工作应坚持以评促建、督导并举、重在导向和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一)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其工作直接对主管院长负责并在相关工作上需要教学和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

(二)督导组设组长1人,督导员若干人。督导员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任期二年,可以连聘连任。督导专家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职业教育规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长期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

    3求真务实,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认真负责,敢于严格要求,坚持原则,有团队协作精神。

4身体健康。

三、工作原则

督导组的工作涉及到全院各部门,涉及到广大的师生员工,面宽事杂,要求督导遵循以下原则:

1目标性:督导要对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以利于改进教学;最终目标则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学术性:督导会接触到大量的学术问题,一定要以学术为背景,对教学状况进行理论分析和学术评价。
  
3客观性:督导应遵循教学规律、按照评估要求进行,对课堂教学中的各种情况应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研究,提出建议。
  
4指导性:督导主要是参与教学过程的检查监督,重在督导与指导,不取代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的工作。
  
5反馈性: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职能部门、有关系部及教师本人反馈沟通,向学校领导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或改革方案。
  
6规范性:督导涵盖的内容广、头绪多,必须严格规范地开展,各种督导活动必须有详实的记载,并定期写出督导的分析报告,及时发布督导信息,强化督导作用,提高督导效果。

四、工作方式与任务

(一)工作方式:

学院督导组负责制订学院督导工作计划,负责学院各系(部)教学工作的抽查、全院性的专项调研及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督导工作通过:听取情况汇报、随机听课、考察教学过程、查阅教学文件、参与教学检查、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二)工作任务:

1听课评课,重点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授课质量,开展教学观摩活动。

2、参与教师晋升职称、教学竞赛、教学名师的遴选与推荐、教师的教学评优、推优、科研项目评定等工作。

3检查教案、授课计划或教学大纲,检查作业或试卷,抽查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反映学生学习状况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并及时汇总上报督导室。

4了解和调研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情况,配合人事处做好教师选用、试用期考核,以及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工作。

5、对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对学院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供依据和建议。

6、对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反映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了解情况,提供解决思路。

五、督导员的权力

督导员的主要权力是:

1、有权参加与督导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及各种教学活动;

2、可随时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并给予评价,提出合理建议;

3、可调阅有关部门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包括:教学日志、实验室记录、教学大纲、实验计划书、使用教材、教案、讲稿、教学课件、考试试卷、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等。

4、有权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风和学风情况

5、有权向有关部门直至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教学管理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6、参与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师考评工作,并提供评价意见。

六、工作纪律与要求

1、督导组每学期初须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出本学期的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善意科学。

3、督导员要加强学习,探讨教学督导工作的规律,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4、督导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督导评估意见。

5、督导员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包庇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督导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行政处分。

6、督导组工作、督导员工作均需按规定作好书面记录,填写相关表格。

7、对于因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有待改进的青年教师要热情帮助,重点指导。使其尽快胜任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8、督导评估资料应随时汇总、定期归档,逐步建立完整的教学评估档案。

七、督导员的待遇及工作保证

1、专兼职督导员的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学院有关部门和各教学教辅部门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对督导员的工作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和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督导员进行调研。

八、其他

1、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