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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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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9阅读次数:159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管理和使用单位职责,提高资产利用率,保障资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位置不易变动,且可打包入账的批量资产,亦可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监督检查以及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中层管理干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一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三)负责学校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全校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协调产权纠纷。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 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 会同二级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学校将其管理固定资产的好坏作为今后业绩考核和岗位晋升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 (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并签署交接文书,经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调动。

(二)负责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度;

(四)负责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指导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账、卡的建立和实物日常管理以及与固定资产交接工作;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六)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1.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

   2.资产管理员所承担的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其所在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3.接受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4.申报本单位资产新增计划,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新增资产的验收;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领用、调配、退库等流向管理;

   6.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修、报废申报工作,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7.负责本单位资产实物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8.负责本单位资产数额增减的台账登记、账面调整和上报工作,确保本单位的资产账、卡、物与学院资产总账相符;

   9.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的资产盘点工作;

   10.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监交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范围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规定,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等六大类。

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场馆、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后勤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图书:是指图书馆及院系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计划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定后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固定资产购建工作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到归口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建账、建卡手续。未经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账和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归口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接交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回收、处置。

第十九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管理办公室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一)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制度。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按月计算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按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和折旧率如下表:

序号

类别

估计使用年限(年)

预计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50

1

1.98


专用设备

5

1

19.8


一般设备

5

1

19.8


图书

10


9.9


其他

5

1

19.8

另,土地价值按50年摊销。

(二)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

(三)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

(四)各占有、使用部门设置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

建立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体制,记录全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确保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归口管理单位要制定分类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应提前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附件见下页

 

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会计制度》要求和学校的具体特点,特制定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至8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

(一)一般工具;

(二)管理用具;

(三)家器具;

(四)其他。

   第四条 购入低值易耗品后,应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入账。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计入成本进行核算,以后不再分摊。

   第六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定期与各部门核对低值易耗品的种类、数量和金额。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本办法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