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政策法规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合肥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1阅读次数:623次

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三、名额或比例

国家奖学金名额或比例每年评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确定。

四、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应位列本专业或班级前三名(含)之内,且成绩排名须位列前10%(含)以内。

五、评选程序

1、每年开展评选活动时,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团委书记等处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监督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协调。统一指导管理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2、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校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工作。

3、各学院成立由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4、各专业/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本专业/班级的评选工作,学生代表必须经公开推选确定。

5、评选程序按照班级或专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的顺序,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最终由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人选。

6、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报送、等额评审,每年在评审文件或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通过各级评审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

六、评选时间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11月份,届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为准。

七、评选要求

1、可以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有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评选过程中,要广泛宣传,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最优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3、各学院、专业/班级对申请者的资格要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推荐人选先行在班级、学院公示后,再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教职工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司其职,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最优秀的学生。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9-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号(高教基地校区)、新桥国际产业园丰收大道与蜀山大道交口(新桥校区)、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218号(大学城校区)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