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所有实验室、实训室及其它实践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践教学中心、教务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含实训室及其它实践教学场所,以下同,不再说明)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实践教学中心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负有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协调管理,奖励处罚的职能。
第四条 各实验室使用(管理)单位党政第一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条 实验(含实训、实习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或课程,以下同,不再说明)指导教师是实验教学现场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对参加实验学生的安全教育,确保教学过程中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按安全风险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高,较高,一般,低4个等级。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实施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实验室管理(使用)职能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使用师生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1.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2.指导教师应在实验课开始前对实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标示并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授课计划应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实验教学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
3.进入安全风险等级为一般及以上的实验室的学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教育与规范操作培训。安全教育与规范操作培训时间:安全风险等级为高的实验室不少于8学时;安全风险等级为较高的不少于4学时。
4.进入实验室之前,参加实验的学生应已完成实验预习,了解实验原理、方法和步骤,完成理论分析与计算。
5.不准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无关的任何活动,不经批准不准进行超出实验范围的操作。不使用仪器设备的实验环节,如实验数据分析与处理,原则上不安排在实验室进行。实验遇到特殊情况(如停电),实验无法进行时,应采取结束实验的必要措施(如断开电源、设备卸载、整理器件等),组织学生离开实验室。
6.安全风险等级一般及以上的实验室,指导教师不在场时,学生不准进入实验室或在实验室中逗留。
7.实验室运行时,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安全风险高或较高的,限定为1:20至1:3;安全风险等级一般的限定为1:50以下。
第十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
1.对新建、扩建、改造、搬迁的实验室,实验场所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实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应包括安全要求和标准,实验室建成后,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方可投入使用。
2.实验项目应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审核,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安全审核的内容包括:设备条件、实验计划、教学组织方式、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2.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大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3.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指导教师、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4.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5.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校领导批准,并报实践教学中心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1.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2.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
3.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扣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4.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无绝缘护套的双绞线等。
5.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6.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7.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8.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结合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2.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1.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2.建立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十五条 环境安全
1.实验室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的物资,应分类存放,集中回收利用或交由物资回收站处理。
2.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3.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4.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每学期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风险高、较高的实验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自查;其它实验室每学期进行二次安全自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隐患整改
在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人员、资金、期限完成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时,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
1.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2.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主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新的修改版本颁布后,本办法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