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保障和提升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为学校各专业实验实训教学、技能鉴定、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提供实验实训服务的实验实训室所有仪器设备。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依照《合肥经济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验收
教学仪器设备验收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组织,需聘请相关二级学院、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 安装调试
1.验收人员应检查供配电系统是否与仪器设备相匹配,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2.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应在生产厂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调试中的问题应及时汇总反馈给生产厂家解决;
3.严格按照合同、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及时记录设备各项工作性能,审查设备工作性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提交调试(性能检验)报告;
4.调试期间,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主动接受厂家技术培训,独立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
5.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验收组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建立技术档案
验收完毕,及时报增固定资产,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由实践教学中心存档。建档材料包括: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合同、设备验收清单等和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设备清单、设备保修单、出厂证明、售后服务承诺书、工程施工图纸、合格证、设备使用手册、实验指导书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第八条 使用人员
1.教学人员要通过提前准备,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使用方法;要有针对性的确定实验项目、设计或改进实验方案、制定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2.以生产设备作为教学设备的实验室教学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 使用记录
1.每学期实验室使用之前及使用结束,管理人员应与教学(使用)人员共同清点仪器设备及配件、附件数量,确认仪器设备状态,做好设备交接记录;
2.每次实验都要完整填写实验室使用日志,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编号和使用学生签名);
3.每次实验结束,仪器设备应恢复到备用状态(卸载、归零、复原等),以备下次实验使用,实验室全部实验完成后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使用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通电检查
较长时间不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定期通电检查(包括通电试运行、充电等),并作记录。通电检查周期应根据设备使用要求确定,一般为每月一次。
第十一条 其它要求
1.与实验仪器设备配套的计算机,不容许安装无关软件;
2.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要按特殊要求维护保养;
3.参加实验的学生,应在指定的设备上进行实验,不准串换仪器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4.不准在实验室进行任何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准在实验室吃零食、抽烟,保持实验室环境卫生和干燥。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与职责
1.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实行一级管理与二级管理结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管理归属部门同时负有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2.负有仪器设备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专人专管”、“使用管理结合”的原则,建设专兼结合的管理员队伍。
3.实践教学中心是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负有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协调管理,奖励处罚的职能。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档案
1.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负有及时建立、补充、更新仪器设备档案的责任。设备档案应按一台(套)设备一档的原则建档,所有档案应交实践教学中心备份或存档。
2.档案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参数、供货商/生产企业、单价、购置时间、启用时间等基本信息;设备使用手册(使用说明书)、实验指导书、调试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故障及检定记录、使用记录、维护和维修记录等。
第十四条 保护
1.所有仪器设备应配备相应的设施与环境,保证设备的安全处置、使用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避免损坏或污染;
2.各类连接线、信号线、接插线,工具、夹具、刃具、量具及其它各类设备的配件附件,必须分类存放集中保管,要有分发和回收记录。
第十五条 异常处理
所有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出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设备显著位置作出停用标识,以免他人误用。做好记录,按维修申报程序申请维修。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十六条 故障处理
仪器设备的一般故障,由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自行排除,同时在仪器设备使用表上登记。
第十七条 报修
当仪器设备出现使用、管理人员不可解决的故障时,必须报分管部门领导,由实践教学中心组织专业人员检修。
第十八条 检修
检修过程中,使用人员、管理人员、检修人员要积极配合。检修完成后,检修人员应填写检修记录或报告,使用人员应进行性能检验并有检验报告,证明设备已恢复使用性能。
第十九条 降级或报废
老旧仪器设备无升级改造价值,但可继续使用的,或设备故障修复后部分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设备老旧或故障,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报废。
第二十条 降级的仪器设备
1.按照设备的性能指标,经调试达不到要求的,可降级使用;
2.某项指标不稳定的,可降级使用;
3.经过改装、大修和超年限使用的,可降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降级的程序
1.使用或管理人员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使用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鉴定;
3.鉴定必须降级使用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实践教学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
1.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的;
2.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严重无修复价值的。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
1.经仪器管理人员查明原因并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分管领导;
2.部门分管领导组织使用人员、管理人员、技术或专业负责人共同参加鉴定;
3.鉴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由管理人员填写报废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再上报校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大、中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写出专题报告;
4.获批后报资产管理处核销固定资产,管理员整理档案并报实践教学中心归档.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仪器设备的档案
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登记表、技术说明书或用户手册、验收调试报告、维修报告、使用及维修情况记录表;大型或高值设备应建立设备履历书。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登记表
仪器设备登记表应一台(套)一栏,登记内容包括:设备统一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参数、供货商/生产企业、单价、购置时间、启用时间、所属实验室名称。所有仪器都要登入仪器设备一览表,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整理更新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使用记录
使用记录包括实验室使用日志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使用记录由设备管理人员每学期收缴一次,统计后报实践教学中心归档。
第二十七条 清点与整理
仪器设备档案由管理人员每学期清点整理一次。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实践教学中心解释,未尽事宜及有争议处根据实践教学中心解释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