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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学院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4阅读次数:1050次

合肥经济学院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办法

一、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学校成立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教职工争议调解等相关工作。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人为成员(含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范围

  1.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协议、聘任、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它劳动人事争议。  

三、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同当事人平等协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尊重当事人向上级申诉、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两种调解申请方式:

1.当事人先向学校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若调解不成,可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学校调解直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三)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组织应在一周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依据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工作 

     

             合肥经济学院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