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深化教师系列职称评聘改革,充分发挥职称评聘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2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安徽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皖教人〔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标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加强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为学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坚持职业道德素质、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的表现,把立德树人品德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评聘的首要内容,着重考察职业操守道德。加强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师德师风方面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二)注重质量、突出能力评聘的原则
科学评聘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业绩,服务社会的能力。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质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
(三) 择优聘用的原则
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服务学校发展大局,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发挥专业技术评审在人才引进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三、评审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职称评聘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职称领导小组。职称领导小组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和纪检办(党委办)、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职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岗位聘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评审专家委员会
学校在每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前,成立当年度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校长担任,或校外专家担任,副主任2-4人,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委员一般不少于19人(以单数计),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须具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本校专家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
评审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提出评议推荐意见。各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以单数计),由具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三)各二级学院(部)负责职称评聘推荐
各二级学院(部)、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是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和意向聘任单位。负责本学院(部)所属教师申报职称的推荐工作,并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根据本学院(部)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需要,提出教师职称聘任初步意见。
四、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评审范围
符合申报条件的我校教师、专职辅导员、就业指导教师等;参评实验系列职称的实验人员。
(二)评审条件
1. 申报初级职称的条件
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从事一线教学、辅导员、就业指导、教学辅助等工作,经过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助教资格;实验技术人员申报实验员、助理实验师资格。按《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10〕1号)规定的实验员、助理实验师评审条款执行。
2. 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条件
(1)教师系列职称本科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按《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皖教人〔2016〕1号)文件执行;
(2)教师系列职称高职高专申报条件按《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2号)执行;
(3)申报实验技术人员按《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10〕1号)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评审的程序
(一)教师根据省教育厅、人社厅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精神,结合自身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二级学院(部)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资格审查
教务处负责申报教师教学业绩审核,人事处负责申报教师科研业绩审核,学生处负责申报教师承担学生管理工作业绩审核,审核结果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三)组织评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教师进行正式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是否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依据。
(四)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聘任的条件和程序
(一)聘任的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 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3. 聘前年度考核、教学考核等达到“称职”及以上等级;
4. 能胜任所聘任岗位的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二)聘任的程序
1. 人事部门公布具备相关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2.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聘任意向;
3.人事处整理各学院(部)提出的聘任意向,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聘任;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聘任结果。
七、职能部门审核、验证及公示
学校成立资格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各单位评审工作人员集中统一时间向考核组报送验证材料:
1. 申报者科研成果:申报者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专利、成果推广等科研类业绩成果;
2. 教学类业绩:申报者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结果、教学论文、教材、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效果等教学类业绩等成果;
3. 申报辅导员、就业指导教师职称的业绩成果等。
4. 申报者资格年限、年度考核、有关证书的验印等。
对破格评审者,要在全面审阅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破格条件审核、面试答辩的程序进行。
5. 受理材料并审查公示
相关部门受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集中进行形式审查,并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通知申报人补缺补差。审查结束后将材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6. 结果公示
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将所有拟通过人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 学校审定
公示无异议或在举报、投诉受理和核查结束后,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8. 上报备案
评审结果等材料以公文形式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聘任形式及聘期管理
(一)教师职称的聘任有同级聘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等形式,聘任等级根据教师业务考核结果和实际教学工作决定。
1. 同级聘任
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职称与取得的任职资格一致。
2. 高职低聘
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职称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已取得职称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或承担相应的工作量。
3. 低职高聘
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职称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工作表现突出,具备所聘岗位职称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②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具有同系列、同级别任职资格的人员;③教学或科研工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期管理
1. 教师职称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也可考虑与一个重大项目、课题、专业培养的周期相对应。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聘任形式,具体由学校发文确定。
2. 教师职称聘任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等违纪行为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的可以予以解聘。
3. 教师以聘任的职称为准,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双肩挑人员可根据学校工资制度就高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