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合肥经济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等各层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相应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前置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二)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复查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招就处、教务处、保卫处、档案馆等职能处室参与。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当年教育部、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执行。
(三)复查结果及处理
1、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2、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十条 新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可以在规定入学注册日期内凭有效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直至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通过入学资格复查后方具有学籍。
第十一条 在读学生每年应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报到,按照收费标准缴费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专科、专升本学制为2.5年,包括留级、休学最长不超过5年,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为5年,包括留级、休学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凡取得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等学校,即不能具有双重学籍,否则取消其学籍。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未进行学期学年注册者,成绩不予录入)。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该课程规定学分。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课程(或实践性教学)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开设线上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50%;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考查课等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等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数量折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班委及班主任审核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任务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修课的实验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该门理论课课程结束考试。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分。补考不及格者,学生可重修。补考时间在开学后两周内或函授面授期间进行,逾期不予安排。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未按时交卷,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均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考试作弊者还将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取消申请学位资格。严重者作退学处理,特殊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缓考课程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考试,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行组织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网络学习,完成作业、实验。凡无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应学课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
(一)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在同层次、相同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
(二)已经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相同课程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计划规定课程的30%,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免修课程在成绩卡上注明免修,并将证明附后,免修课程的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在我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老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并按照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等级,经答辩委员会签字生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转专业、转学者,应在入学报到时,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仅限于一年级学生;学生转专业不得改变学历层次和专业大类。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
(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要求转入不同招生类别专业学习的;
(2)入学一学期以上的;
(3)应予退学的;
(4)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的学生;
(5)在原专业学习有课程不合格的;
(6)入学考试科目不相同的专业;
(7)在校期间已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一次的;
(8)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等其它情形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生源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须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每年3月)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时须按同一形式、同一层次和成人高考录取分数段之间的学校进行办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2)招生考试科目不一致的专业不得互转;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5)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四)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需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平台提交信息,转出学校在学信网平台提交同意批准;跨省转学者还必须由转出和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原学校的学制、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已修课程成绩经认定合格者,可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对其所缺课程,必须补修,并参加考核。
第四节 补考 缓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不及格的学生,每门课程补考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前原则上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补考或清考。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正当事由影响学生参加正常课程考核的,经学生申请可以增加一次考核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因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须由学生本人在考前持病历或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审查同意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八条 缓考课程的考核须在下次开课时随相同课程的学生同堂、同卷进行,或参加该课程的不及格补考。
第二十九条 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0门以上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原则上编入下届相同专业,下届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如无相近专业可随班试读一年。
第三十条 对毕业班学生正常补考后仍存在的不及格课程和毕业后申请重修重考课程,学院统一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和成本核算原则收取相应的重修或者重考费用。
第五节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因病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其它特殊原因及特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向学校提出并办理保留学籍申请,学校可给予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本人对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学者,学生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超过两年者,按自动退学论处。学生所学专业下届无后继班级可供复学时,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期满前30日内持相关证件或休学证明书到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1周持有关证明,经学院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伍学生提出复学申请时,应经学校武装部审核确认后,学院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六节 留级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学习,不请假又不办理休学手续或只来校报到而不参加面授缺课超过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留级处理后,仍累计有10 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的;
(六)经学校认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并非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至本人、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送交本人或查寻不到本人的,则在网上公示,公示20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按时参加电子摄像,如实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合肥经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毕业当年相关政策要求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必须提前完成毕业生图像采集工作,否则不能按期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业期满,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搏、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和其他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学生一律不得事后补假。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每天授课学时数超过6学时,按实际学时数计。实践教学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住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申请走读的学生必须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走读审批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年开展学生评优活动,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事迹突出者,可将材料载入学生档案或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或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根据学生受处分后表现情况,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