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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学院校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3.22阅读次数:5301次

合肥经济学院校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会组织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推动学生会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学生会组织的职能作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收革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若干意见》等有关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会组织的性质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学生会组织的宗旨

  学生会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四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安徽省学联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组成

  凡在本校的中国学生均为本校学生会组织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会员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会员须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条  常设机构的职权和运行机制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其职权包括: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一条  执行机构的职权和运行机制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其职权包括: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五)学生会组织可聚焦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  基层组织

  院(系)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系)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遵选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遵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退出的条件及程序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作风建设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十七条  学生会组织的述职评议制度

  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合肥经济学院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1年6月制定,自2021年9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