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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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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3阅读次数:3721次

合肥经济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

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汇聚优秀人才,打造人才高地,建立一支高层次、高水平、富有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引进原则

(一)坚持与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人才引进要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协调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

(二)突出重点,重在使用。围绕学校发展的急需紧缺专业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创新用人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

(三)特事特办,统筹实施。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特点,采取特殊措施和政策,一事一议,一人一政策,鼓励团队引进。用人单位与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引进机制。

二、引进条件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及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治学严谨,爱岗敬业。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实际状况,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层次

1、具有正高职称和博士学位,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前沿性研究成果,具有开拓型研究领域的能力,能够在本学科专业建设上发挥引领、示范与带头作用;

2、特别突出和紧缺急需的人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在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含博士后)的青年人才。

三、引进办法

(一)引进方式以全职引进方式为主,允许以合作科研、带项目进校、兼职讲学等灵活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待遇,通过协商并按签订协议执行。

四、引进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和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合理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年度计划报学校审批,经学校研究通过后下达各单位引进计划,同时对外发布引进人才信息。

(二)二级学院(部)作为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方式与引进对象联系。对照条件,认真选才,初步确定拟引进人才对象后,书面报人事处并提出引进理由。

(三)由学校和用人单位组织专家组对引进对象的思想表现、职业素养、科研能力、教学水平、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等进行逐一考核,提出引进意见,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审批通过后,在学校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拟聘任人才将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聘书、代表性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等报送人事处查验。通过后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相关待遇、服务期限等协议。

五、人才管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一般为5年,期内进行两次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考核一般在服务期(聘期)满3年时进行,期满考核一般在服务期(聘期)满5年时进行,协议约定的除外。

(一)考核程序

1、提交材料。被考核人根据考核要求,提交考核表及有关支撑材料。

2、学院考核。各二级学院组织进行考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意见。

3、学校审核。学校成立考核组,或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

4、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确定。

(二)考核内容

1、师德师风。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术态度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职业道德表现良好。

2、教科研工作任务1)聘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等任务。2)科研任务(科研业绩)要求完成如下项目中的2项: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发表一类期刊论文3篇(含)以上;人文社科类发表二类期刊论文2篇(含)以上。

2)近五年主持二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三类2项(其中科技厅、哲学社会科学以上项目1项)。

3)近五年获二类及以上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4)获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二类及以上项目主持,及二类教学成果奖。

5)成果推广二类及以上发明专利等。

(三)考核结果及运用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结果作为岗位聘用、待遇兑现的主要依据。

(一)师德师风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中期考核或期满考核为不合格。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按协议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继续执行工作协议;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学院督促改进,并继续履行工作协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相关人才待遇,退回已经发放的安家费和人才住房。

(三)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足额发放剩余安家费,并继续保持聘用关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以借款形式支付的安家费全部退回,退还学校提供的人才住房,配偶安置工作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六、其他

(一)逾期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清退工作交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二)公派外出学习人员,期间教学科研业绩按实际考核标准进行。产假、病假超半年人员,首次考核可书面申请延期一年进行。

(三)目标任务期满考核合格,但服务期(聘期)未满者,应履行完服务期(聘期)方可申请解除聘用关系。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