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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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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13阅读次数:2837次

合肥经济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师资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是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在一段时间内导师对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进行指导和培养,促使青年教师尽快达到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要求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将青年教师导师制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新入职的不具备高等学校教学经验的教学岗教师应当经历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

第四条 学校将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作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岗位等级晋升及选聘骨干教师、学术骨干、教学名师、模范教师等的必要条件。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应当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和职责

第五条 青年教师导师应当是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高尚,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较深的一线专任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为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等一线授课教师,指导青年教师一般不超过2人。

第六条 导师的选聘由专任教师个人申报,二级学院(部)审核,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受聘教师在指导期间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引导青年教师树立乐教敬业、严谨治学、爱岗奉献的工作态度。

(二)指导青年教师正确进行自我认知,帮助青年教师制定教师职业生涯规划。

(三)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原则上,在培养期内每月至少调阅抽查一次青年教师所讲授课程的教案,并对教案提出指导意见。

(四)经常深入青年教师课堂教学,通过实际听课,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手段、讲课技巧等进行指导,鼓励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原则上,在培养期内每月应当深入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至少听课一次。

(五)指导青年教师凝练研究方向,制定科研计划,培养其从事教研、科研的能力,吸收青年教师参与教研、科研团队工作。

第三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八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时间一般为一年,学科或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延长至二年。

第九条 青年教师在接受指导期间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学习导师爱岗敬业的精神和教书育人的作风,掌握导师成熟的教学经验与教学方法,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完成导师安排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或辅助实验指导任务,每月完成随班听课至少一次。

(三)全面掌握本人承担或将要承担的课程结构和内容,能够根据教学目的撰写教学大纲和教案,选用合适的参考资料,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主动接受导师指导,每月至少将一次课(2学时)的教案送请导师指导。

(四)学会制定科研计划,积极参与导师的教研或科研工作,完成至少一项教研或科研课题的申报书。

(五)完成至少一门课的全过程的助课任务。

第四章  培养考核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应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具体做好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工作,积极组织青年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鼓励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实践探索,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经导师指导期满后,由学校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研、科研培养情况,课程学习情况,助课情况,讲义(教案)、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听课记录,学生对教学的反映,专家课堂评价,本人培养总结。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青年教师,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青年教师,指导培养期延长一年,由学院(部)另行安排指导教师;对于指导培养期延长一年后,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将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见习期转正定级、教师资格认定、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情况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案指导记录、课堂指导记录、指导培养计划和指导培养总结等。

第十五条 导师验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