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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学院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8阅读次数:3915次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支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学生在提出退学,经学院批准,以教务处批文时间为准,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计退;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

第六条 在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提出退费,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财务处  审核:蒋琴)